关于开展2023年我校“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27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法治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校学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 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2342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3我校“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12月1日(周五)—12月7日(周四)

二、活动主题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具体安排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爱国主义教育等相关法律知识。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可根据本学院实际安排。

    (一)持续推动实施“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学院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分工责任,细化落实举措,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各学院要于127日之前学生参率不低于80%

(二)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宪法主题歌曲的教育作用,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12 月底前,各学院可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或各类新媒体渠道上传优秀传唱作品。

(三)继续开展第八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在各省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我省分会场设立在郑州大学。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9:30-9:35 升旗仪式;

2)9:35-9:45 宪法晨读,由部领导在主会场领读宪法 部分条款,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45-9:50 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各地学校跟唱;

4)9:50-10:10 第八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优秀选手展演;

5)10:10-10:2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宣讲宪法;

6)10:20-10:30 部领导讲话。

各学院广泛发动有条件的班级通过普法网(青少年普法网网址http://qspfw.moe.gov.cn/)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努力营造我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学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法治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精心策划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健全保障机制,认真部署落实。要科学设计宪法学习宣传的内容形式坚持贴近日常实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宪法教育,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推动宪法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开展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丰富校园法治文化生活。要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我校蔚然成风。

请各学院认真梳理“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及时统计本学院参与“宪法晨读”的学生人数,及时总结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将参与“ 宪法晨读”活动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附带活动图片形成综合文字材料,同时填写本学院“宪法晨读”活动统计表(附件 2),请于12 月 12下午5点纸质版报送学生处124办公室,电子版发至学生处邮箱:zzyxgb2163.com.

 

附件: 1.宪法晨读内容      

 2.“宪法晨读”活动统计表

                        

365买球官网入口学生处

20231129 


附件1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附件2

“宪法晨读”活动统计表

学院

参与学生人数

主要做法

典型经验